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 93 年 12 月 15 日)
第12條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其自行召回改正計畫通知送達 之翌日起一百五十日內,應依其召回改正計畫完成該引擎族或車型之召回 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