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 93 年 12 月 15 日)
第11條
引擎族或車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製造商或進口商得提報自行召回改 正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後執行召回改正:

一、初步調查測試過程中,研判其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有不符合排放標準 之虞者。

二、國外主管機關或原製造廠已公告進行召回改正者。

三、採用之污染元件功能失效,造成不符合排放標準之原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