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 93 年 12 月 15 日)
第10條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於初步調查或確認調查測試過程中,其受測汽車未離 開測試實驗室前得請求自費重測一車次,且重測之結果應視為該車最終測 試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