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當年度氟氯烴消費量上限值之百分之十,供國家建設 、國防軍事及緊急處理之所需。

前項經保留後之當年度消費量作為該年度之核配總量,並優先核配予具核 配資格之使用廠商,剩餘之數量依進口實績之比例核配予具核配資格之供 應廠商。

新申請核配資格之廠商,其核配量由當年度國家氟氯烴消費量核配後之餘 額中進行核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