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4條
氟氯烴生產量之基準量為六三八.一五六 ODP 公噸。

氟氯烴生產量之管制時程及年度上限值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前項基準量。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二十 五,即一五九.五三九 ODP 公噸。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十 ,即六三.八一六 ODP 公噸。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 .五,即三.一九一 ODP 公噸,並僅限供使用中之冷凍空調設備維 修所需。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氟氯烴生產量為零。

製造氟氯烴之供應廠商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該年 度上、下半年生產計畫,其生產計畫包括製造量、供應轉製成其他化學物 質之用量及輸出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