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3條
氟氯烴消費量之基準量為六三八.一五六 ODP 公噸。

氟氯烴消費量之管制時程及年度上限值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六十 五,即四一四.八○一 ODP 公噸。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二十 五,即一五九.五三九 ODP 公噸。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十 ,即六三.八一六 ODP 公噸。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 .五,即三.一九一 ODP 公噸,並僅限供使用中之冷凍空調設備維 修所需。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氟氯烴消費量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