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核配資格申請及執行實績申報事項,應進行文件完整性 及內容之審查,並於受理截止日後九十日內完成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