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  ( 105 年 10 月 12 日)
第5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液化石油氣車,指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車輛行車執照之使用燃料登記欄位有液化石油氣之登記者。

二、車輛行車執照未逾有效期限,或逾有效期限未達三十日者〈以加氣日 期為計算基準〉。

三、車輛已按行車執照上指定日期進行定期檢驗,或逾指定日期未達一百 八十日者〈以加氣日期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