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  ( 105 年 10 月 12 日)
第2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資格如下:

一、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加氣業務之加氣站,並依法辦妥公 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以下簡稱加氣業者)。

二、加氣業者應檢附上述證件影本,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申請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