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0 年 03 月 22 日)
第9條
申請人修改引擎族部分資料且繼續使用原引擎族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合格證明之修改。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合格證明之修改:

一、修改前後車輛型式或引擎型式之比較資料。

二、證明影響排放污染有關項目均相同。

三、具有相同排放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