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引擎族(Engine family)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以下簡稱柴
油引擎)具有相似之燃燒循環(行程數)、冷卻系統型式(氣冷、水
冷)、氣缸體構造、汽缸數、進排氣閥(孔)之位置、供氣方式(有
無渦輪增壓)、排放控制系統、燃料供應系統、引擎進氣冷卻方式(
如後冷卻器、中間冷卻器等)可歸納為同一引擎族。
二、車輛組成型態(Vehicle configuration) :柴油輕型貨車及柴油小
客車車輛之基本引擎、排放控制系統、變速裝置及慣性質量等級皆相
同者,為同一車輛組成型態。
三、國外使用中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以下簡稱國外使用中柴油
汽車):已在該進口國家交通監理單位登記領照之柴油汽車,進口時
須取得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文件證明者。
四、車型年:車輛製造者在日曆年大量生產該車型之年份。
五、車上診斷系統(On Board Diagnostics System,以下簡稱 OBD):指
具有經車上電腦監控車輛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使用狀況及故障偵測能
力,並可儲存故障碼及顯示故障指示信號功能之系統。
六、複合動力電動車(Hybrid Electric Vehicle,以下簡稱 HEV):指同
時具備內燃機引擎及電動馬達發電機系統兩種動力來源,並使用柴油
及柴油替代清潔燃料之車輛。
七、劣化係數(Deterioration factors) :每一引擎族都應有個別之廢
氣排放劣化係數,以代表該車或引擎由購車者依申請人提供之手冊來
維護下,實際使用時之耐久性能。氣狀污染物及粒狀污染物之劣化係
數用來乘或加上個別污染測試值。
八、再生係數(Ki factors):配備週期性再生型裝置之車輛,於裝置再
生週期間污染變化之比值。
九、進化係數(Evolution coefficient) :車輛達到預期穩定狀態與未
經磨合狀態之污染排放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