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0 年 03 月 22 日)
第1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該引擎族及車型年之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明: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者。

二、依新車抽驗規定被判定不合格者。

三、申請文件或應申報文件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