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0 年 03 月 22 日)
第14-1條
依排放標準規定須配備 OBD 系統之柴油汽車,申請人申請該引擎族及車 型年之合格證明時,檢附之文件及規範除應符合第七條第三項外,亦須符 合附錄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