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0 年 03 月 22 日)
第13條
前條第三款之品管測試為重型柴油汽車者,每一引擎族製造或進口五百輛 應至少抽驗一輛;其為輕型柴油汽車者,每一引擎族製造或進口二百輛應 至少抽驗一輛;製造或進口未達上述規定數量者,仍須至少抽驗一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