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0 年 08 月 26 日)
第9條
申請人於同一引擎族中增加新車型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 之延伸。申請人應提報該延伸車型資料,證明與原引擎族所有影響排放污 染之有關項目均相同,並具有相同之排放特性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 ,得准予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