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0 年 08 月 26 日)
第6條
申請人以車型年及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合格證明應檢具之文件及應遵行 事項,依附錄二及附錄三之規定。

前項應檢具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系統完成傳 輸者,得免予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