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0 年 08 月 26 日)
第4條
合格證明之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國產汽油汽車由汽油汽車製造者提出申請。

二、進口汽油汽車由該汽油汽車製造者指定代理人或該汽油汽車之進口商 聯合組成之公會提出申請。

三、除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各級行政機關採購之進口汽油汽車,應由 該機關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申請。

四、個人進口國外汽油汽車由所有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