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0 年 08 月 26 日)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以下簡稱汽油汽車)車輛組成型態( Vehicle configuration) :指汽車之基本引擎、排放控制系統、變 速裝置及慣性質量等級皆相同者,為同一車型。

二、引擎族(Engine family) :汽車具有相似之燃燒循環(行程數)、 冷卻系統型式(氣冷、水冷)、汽缸體構造、汽缸數、進排氣閥之位 置、供氣方式、燃料系統型式、蒸發氣儲存裝置、觸媒轉化器型式( 氧化觸媒、還原觸媒或三元觸媒)、觸媒轉化器數目、容積(其作用 表面積偏差正負百分之十五以內)及成分、電子控制模組之車型可歸 納為同一引擎族。

三、國外使用中汽油汽車:已在該進口國家交通監理單位登記領照之汽車 ,進口時須取得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文件 證明者。

四、有效運作:指車輛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於車輛製造廠原始設計之正常 功能運作。

五、車上診斷系統(On Board Diagnostics, 簡稱 OBD):指具有經由車 上電腦監控車輛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使用狀況及偵測故障之能力,並可 儲存故障碼及顯示故障指示信號功能之系統。

六、複合動力電動車(Hybrid Electric Vehicle, 簡稱 HEV):指同時 具備內燃機引擎及電動馬達發電機系統兩種動力來源,並使用汽油及 汽油替代清潔燃料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