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以下簡稱汽油汽車)車輛組成型態(
Vehicle configuration) :指汽車之基本引擎、排放控制系統、變
速裝置及慣性質量等級皆相同者,為同一車型。
二、引擎族(Engine family) :汽車具有相似之燃燒循環(行程數)、
冷卻系統型式(氣冷、水冷)、汽缸體構造、汽缸數、進排氣閥之位
置、供氣方式、燃料系統型式、蒸發氣儲存裝置、觸媒轉化器型式(
氧化觸媒、還原觸媒或三元觸媒)、觸媒轉化器數目、容積(其作用
表面積偏差正負百分之十五以內)及成分、電子控制模組之車型可歸
納為同一引擎族。
三、國外使用中汽油汽車:已在該進口國家交通監理單位登記領照之汽車
,進口時須取得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文件
證明者。
四、有效運作:指車輛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於車輛製造廠原始設計之正常
功能運作。
五、車上診斷系統(On Board Diagnostics, 簡稱 OBD):指具有經由車
上電腦監控車輛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使用狀況及偵測故障之能力,並可
儲存故障碼及顯示故障指示信號功能之系統。
六、複合動力電動車(Hybrid Electric Vehicle, 簡稱 HEV):指同時
具備內燃機引擎及電動馬達發電機系統兩種動力來源,並使用汽油及
汽油替代清潔燃料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