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0 年 08 月 26 日)
第18條
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汽油汽車,經變更燃料系統使用其他替代燃料者,應由 車輛製造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 證明,所應檢附之文件依附錄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