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0 年 08 月 26 日)
第16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該引擎族及車型年之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明:

一、申請文件或應申報文件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