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0 年 08 月 26 日)
第12條
前條第三款之品管測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

一、抽驗比率:每一引擎族每製造或進口二百輛至少抽驗一輛。

二、每一引擎族製造或進口未達前款規定數量者,仍須至少抽驗一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