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0 年 08 月 26 日)
第11條
申請人取得合格證明之量產汽油汽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量產汽油汽車均應為合格證明所載之車型,所有影響排放空氣污 染物之有關項目及排放控制系統,必須與申請審驗合格證明時所載之 資料相符。

二、製造者、製造者指定代理人或進口商聯合組成之公會提供代理商、經 銷商、售後服務單位(包括保養、服務、維修之廠、站)及車主使用 之任何手冊及說明,與排放控制系統相關之使用、修理、調整、保養 或測試等,均應與申請合格證明時之資料相符。

三、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上月執行品管測試之統計分析 資料檢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有品管測試不符合排放標準之汽車, 應說明不合格之原因並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