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新設加油站於建造執照取得後,申報開工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
關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
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建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油氣回收設施設置計畫書 (以下簡稱計畫書) ,其內容如下:
(一) 加油站基本資料。
(二) 油氣回收設施及施工設計圖。
(三) 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型式。
(四) 液阻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五) 氣油比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六) 氣漏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