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加油站: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 注汽油、柴油或供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之場所。但石油煉製業、 輸入業或汽、柴油批發業供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業者或非供車輛使 用汽油或柴油之零售,不在此限。

二、油氣回收設施:指卸油油氣回收設備、油槽真空壓力調節閥及加油槍 油氣回收設備。

三、既設加油站:指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建造 執照之加油站。

四、新設加油站:指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後,始取得建造執照之 加油站,或既設加油站進行與油氣回收設施相關之重建或改建而重新 申請建造執照者。

五、油氣管線液體阻塞檢驗測定(以下簡稱液阻檢測):指以氮氣代替油 氣,注入加油機至油槽之油氣管線中,量測管線中產生之壓降,藉以 測試油滴回流至油槽之能力。

六、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檢驗測定(以下簡稱氣油比檢測):指加 油槍加油時抽取之空氣量與加油量的比率測試。

七、油氣管線洩漏檢驗測定(以下簡稱氣漏檢測):指油氣回收設施之油 氣管線密閉性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