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 91 年 10 月 16 日)
第9條
電弧爐冶煉過程中之操作運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弧爐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二○○度以下,並具備 可即時顯示電弧爐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之監測設施。

二、採用活性碳注入設備降低戴奧辛排放量者,需記錄每小時活性碳注入 量。電弧爐正常操作時之活性碳注入量,不得低於最近一次檢測結果 符合第五條排放標準值戴奧辛排放標準期間所使用同一規格活性碳之 平均每小時注入量,若操作時變更活性碳規格或減少其注入量,應重 新進行戴奧辛檢測,測定活性碳注入量之下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