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 91 年 10 月 16 日)
第7條
電弧爐戴奧辛檢測應以三次算術平均值超過第五條排放標準值時,即認定 該電弧爐之戴奧辛排放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前項檢測,第一次採樣與第三次採樣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每次採樣 時間應涵蓋電弧爐二爐次以上之操作循環;其採樣及測定方法應依中央主 管機關增修訂公告之方法;未能依中央主管機關增修訂公告之方法,進行 採樣及測定者,得提出替代之檢查鑑定方法送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以經認可之檢查鑑定方法為管制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