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 91 年 10 月 16 日)
第6條
鋼鐵公會、電弧爐煉鋼業者、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國內外學術研究等機構 ,得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 主管機關作為既存電弧爐戴奧辛排放標準值 0.5ng-TEQ/Nm3 之檢討修正 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