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 91 年 10 月 16 日)
第10條
煉鋼業之電弧爐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排氣中戴奧辛檢測:

一、至少每一年依第七條規定實施定期檢測一次。

二、定期檢測前七日檢送檢測計畫書至當地主管機關;連續二次定期檢測 排氣中戴奧辛濃度均符合第五條排放標準值,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 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調整檢測頻率,調整之檢測頻率不得低於每二年一 次。但經主管機關稽查結果或任一次定期檢測結果超過第五條排放標 準值時,應回復至前款所定檢測頻率。

三、每次檢測結果於檢測後六十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檢測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