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 101 年 11 月 02 日)
第5條
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經檢驗 不符合排放標準者,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二條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