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 101 年 11 月 02 日)
第5-1條
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檢查、 鑑定或命令者,其罰鍰額度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者,處新臺幣五千 元。

二、小型車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三、大型車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者,處新臺幣六萬元。

四、機器腳踏車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之油燃料品質抽測者,處新臺幣五 千元。

五、小型車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之油燃料品質抽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

六、大型車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之油燃料品質抽測者,處新臺幣七萬五 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