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
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檢查、
鑑定或命令者,其罰鍰額度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者,處新臺幣五千
元。
二、小型車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三、大型車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者,處新臺幣六萬元。
四、機器腳踏車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之油燃料品質抽測者,處新臺幣五
千元。
五、小型車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之油燃料品質抽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
六、大型車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之油燃料品質抽測者,處新臺幣七萬五
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