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 101 年 11 月 02 日)
第4條
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逾通知期限未至指定地點 接受檢驗者,其罰鍰額度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處新臺幣三千元。

二、小型車處新臺幣一萬元。

三、大型車處新臺幣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