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 101 年 11 月 02 日)
第2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使用車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 依下列規定處罰使用人:

一、汽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者:

(一)僅一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小型 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有二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小型 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

(三)有三項以上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 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四萬元。

二、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者:

(一)硫含量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而未超過五○ mg/kg,小型車每次處新臺 幣五千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硫含量超過五○ mg/kg 而未超過三五○ mg/kg,小型車每次處新 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硫含量超過三五○ mg/kg 而未超過五○○ mg/kg,小型車每次處 新臺幣二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萬元。

(四)硫含量超過五○○ mg/kg,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大型車每 次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多環芳香烴含量超過管制標準,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 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