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92 年 10 月 29 日)
第4條
本標準各種污染物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 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污染物濃度 (C) 及排氣量 (Q) 校正計算公式如左: C=21-On/21-Os ×Cs Q=21-Os/21-On ×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