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7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 委員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擔任。

前項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應占本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 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低於本會名額九分之一。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 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空氣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並審議督導各地方政府 執行之成效,得設技術諮詢小組。

技術諮詢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遴選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召集 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