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10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技術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