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1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特依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 金) ,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 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