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 94 年 03 月 16 日)
第5條
本標準規定之戴奧辛排放限值,焚化爐設計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者為 0.5 ng-TEQ/Nm (3 次方) ,設計處理量達四公噸/小時以上者為0.1ng- TEQ/Nm (3 次方) 。

前項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 (TEQ) 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 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 (I-TEF) 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 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