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 94 年 03 月 16 日)
第11-1條
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 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準用第五 條及第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