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9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 有散佈油煙或產生惡臭之行為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裝置油煙或惡臭收集及處理設備。

二、雖裝置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油煙或惡臭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