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 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行為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施工區、施工道路、運輸道路或工地出入口未有效灑水或清掃。

二、施工區周界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防塵罩網、靜電幕、防塵 屏、圍籬或防風柵等設施。

三、施工道路或工材運輸路線未舖設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鋼板、瀝青 、混凝土礫石或簡易瀝青混凝土等舖面。

四、裸露地面未灑水、栽植、造林、植生被覆或噴灑化學藥劑等有效防制 粒狀污染物飛散之措施。

五、營建工地、土石開挖堆置場、棄土場或廢棄物掩埋場等易致車身或機 具挾帶廢土之場所,其出入口未設置專用清洗設施,或未確實清洗車 輪上之殘留泥沙。

六、土石粒料運輸車輛之車斗為洩漏型式,或車斗未覆蓋防塵罩,或防塵 罩之邊緣未綑紮牢固。

七、於開挖、鑽孔、爆破或拆除等產生大量粒狀污染物之作業,未設置有 效防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

八、雖有其他防制設施,但仍無法有效抑制塵土飛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