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6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 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或他人財物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

一、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

二、雖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但廢氣未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

三、由污染源與受污染財物之地理位置及污染發生當時氣象條件,可判定 其具有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