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應填載稽查工作紀錄表,其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

一、公私場所名稱、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

二、污染源名稱及位置。

三、稽查時間。

四、稽查判定位置及與污染發生源位置之相關性。

五、發生污染行為之具體事實及判定方式。

六、污染源及污染防制設施設置及操作情形。

七、判定污染行為之相關佐證資料。

八、其他必要之稽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