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10條
主管機關執行礦物、土石或其他粒狀物之堆置場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 除確認污染源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

一、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密閉式堆置場。

二、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灑水系統,或未定時於堆置物質表面 灑水,抑制粒狀污染物飛散。

三、未覆蓋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防塵布或防塵罩網。

四、未於堆置物質表面噴灑化學穩定劑或將其壓實防止粒狀污染物飛散。

五、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圍籬、擋風牆或靜電幕。

六、雖有其他防制設施,但仍無法有效防制粒狀物之逸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