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 102 年 11 月 01 日)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條案件之獎項核發,至少應每季核發乙次 。

中央主管機關得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辦理結果並 列為考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