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 102 年 11 月 01 日)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係於通知檢驗或改善期限內者,得併 案處理。

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辦理:

一、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等。

二、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者。

三、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 、虛報或不實者。

四、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者。

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者。

六、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污染之虞者。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案件,應回覆檢舉人並說明原因敘明具體意見及 法規依據。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