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 102 年 11 月 01 日)
第4條
人民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得以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車種、 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

未依前項規定檢舉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應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 、聯絡電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