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 102 年 11 月 01 日)
第2條
本辦法係為鼓勵人民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有污染之虞之車輛,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被檢舉車輛至指定地點檢驗,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 準或未依規定檢驗者,依法處罰;提出檢舉之民眾由各級主管機關給予獎 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