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 102 年 11 月 01 日)
第11條
依本辦法舉辦抽獎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獎勵金得 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二分之一,其餘獎項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於空氣污染防制費項下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