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柴油(含生質柴油)成分管制標準如下:
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之柴油成分標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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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標 準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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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含量 │50 ppmw, max │
├──────────────────┼─────────┤
│芳香烴含量 │35 wt%, max │
├──────────────────┴─────────┤
│備註: │
│生質柴油應符合本標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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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柴油成分標準,如下表:
┌──────────────────┬─────────┐
│項 目│標 準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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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含量 │10 mg/kg, m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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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烷指數 │48 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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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環芳香烴含量 │11 %(m/m), m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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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煉油廠出廠之柴油應於一百年七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值,油庫│
│ 及加油站應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完成換儲作業以符合本標│
│ 準值。 │
│2.進口之柴油油品應於一百年七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值。 │
│3.生質柴油應符合本標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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