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  ( 98 年 07 月 29 日)
第4條
柴油(含生質柴油)成分管制標準如下:

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之柴油成分標準,如下表: ┌──────────────────┬─────────┐ │項 目│標 準 值│ ├──────────────────┼─────────┤ │硫含量 │50 ppmw, max │ ├──────────────────┼─────────┤ │芳香烴含量 │35 wt%, max │ ├──────────────────┴─────────┤ │備註: │ │生質柴油應符合本標準值。 │ └────────────────────────────┘

二、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柴油成分標準,如下表: ┌──────────────────┬─────────┐ │項 目│標 準 值│ ├──────────────────┼─────────┤ │硫含量 │10 mg/kg, max │ ├──────────────────┼─────────┤ │十六烷指數 │48 min │ ├──────────────────┼─────────┤ │多環芳香烴含量 │11 %(m/m), max │ ├──────────────────┴─────────┤ │備註: │ │1.煉油廠出廠之柴油應於一百年七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值,油庫│ │ 及加油站應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完成換儲作業以符合本標│ │ 準值。 │ │2.進口之柴油油品應於一百年七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值。 │ │3.生質柴油應符合本標準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