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 88 年 09 月 22 日)
第7條
使用四氯乙烯及其他非石油系乾洗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洗衣、溶劑脫除及烘乾作業應於同一密閉乾洗槽內進行。

二、應設置冷凍式冷凝回收設備或功能較佳之設施,其冷凝回收設備之冷 凝液出口應裝設溫度計,冷凝液出口管壁溫度應小於或等於攝氏七. 二度。

三、本標準發布後新設立之乾洗設備,其乾洗槽中應設置乾洗溶劑濃度偵 測器。乾洗槽中乾洗溶劑濃度須經可再生使用之碳槽或其他溶劑吸附 器處理至 300ppm 以下,始得開啟槽門。

四、乾洗作業應依原廠烘乾機使用手冊規定 (如不同衣物烘乾溫度、烘乾 時間、冷卻溫度及冷卻時間) 進行操作。

五、乾洗設備任何單元不得有溶劑滴漏或溶劑洩漏偵測濃度超過 50ppm 之情事。

六、每週應至少一次自行使用四氯乙烯濃度偵測器偵測其設備管線,溶劑 洩漏偵測濃度超過 50ppm 時,應即時採行止漏修復措施,並停止乾 洗作業。其使用之偵測器最低濃度偵測極限至少應為 50ppm。

七、應記錄每批次烘乾機烘乾溫度、烘乾時間、冷卻時間、主要衣物種類 、冷凝回收設備之出口溫度、每批次及每年乾洗溶劑種類、購買量及 購買發票、使用量及庫存量、每週四氯乙烯自行量測濃度及採行之止 漏修護措施。各項紀錄應至少保存二年備查。